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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在程序上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2-08-10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因此死刑的执行程序也非常严格。概括而言,执行死刑时需要注意下问题:

(1)检察监督:在交付执行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前提。

2)执行方法:死刑的方法要尽可能的人道,有条件采取注射方法的,要尽量采取注射方法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执行场所:司法机关统一规定的适宜执行死刑的场所进行,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

(4)临场执行程序:要严格遵守临场执行死刑的程序性规定,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要对罪犯验明正身,询问有无遗言或信札等,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如果执行前发现有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应当立即暂停执行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5)死刑公布:死刑的公布一定要在专门的布告栏或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张贴,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6)执行笔录: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7)后续处理:其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其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其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344-3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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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监督:在交付执行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前提。

2)执行方法:死刑的方法要尽可能的人道,有条件采取注射方法的,要尽量采取注射方法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执行场所:司法机关统一规定的适宜执行死刑的场所进行,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

(4)临场执行程序:要严格遵守临场执行死刑的程序性规定,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要对罪犯验明正身,询问有无遗言或信札等,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如果执行前发现有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应当立即暂停执行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5)死刑公布:死刑的公布一定要在专门的布告栏或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张贴,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6)执行笔录: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7)后续处理:其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其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其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344-3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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