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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伍志锐律师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诉讼罪一案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

发布时间:2023-04-07 16:22:52 浏览:4041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39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诉讼罪

结果:检察院撤回起诉

亮点: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

焦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

封面语:民营企业家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诉讼罪,经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伍志锐律师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刘某某无罪释放。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刘某某、粱某某为逃避债务,决定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转移广西某公司及粱某某的财产至刘某某名下或归刘某某控制。2014年8月至2020年12月,刘某某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广西某公司、粱某某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及抵押担保书》或欠条,虚构、虚增债权债务,由刘某某负责起诉至约定的管辖法院,申请诉讼保全,通过调解结案以支付令或民事调解书方式确认虚假的债权债务,再申请执行实现财产转移,期间还拼凑银行交易明细作为证据,致使法院多份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刘某某于2020年12月27日被某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

、办案过程

刘某某被逮捕后,其家属来到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委托伍志锐律师为刘某某进行辩护。

伍志锐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刘某某开展以下辩护工作:

1、及时多次与刘某某沟通案情

伍志锐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刘某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确定本案辩护方向。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伍志锐律师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寻找本案辩点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伍志锐律师为刘某某多次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递交取保申请、不起诉法律意见,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刘某某涉案情况保持沟通。

4、庭审过程中,本案的另一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控方举证的证据均无异议,但刘某某本人拒绝认罪,伍志锐律师坚决做无罪辩护,在庭审质证环节要求一证一质,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刘某某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特殊主体

2、刘某某申请支付令的行为是在其他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前,没有拒不执行的对象

3、刘某某不具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故意,刘某某与梁某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刘某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4、刘某某受让银行债权后申报债权和受某公司的委托申报债权,并不是申报捏造的债权,也没有虚报债权的故意,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5、本案的在案证据并不确实、充分,不足以证明刘某某构成犯罪

综上,刘某某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诉讼罪。

、办案结果

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开庭审理本案,期间因不可抗力于2022年2月9日、3月31日中止审理,此后法院分别于2022年2月28日、2022年7月22日恢复审理。此次庭审结束将近5个月,法院仍未作出判决,伍志锐律师于2022年11月15日再次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刘某某终于2022年11月25日被取保,重获自由。2022年12月2日,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法院延期审理,2023年2月28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同年3月2日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在法院同意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做出一个月后,检察院对刘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至此,本案以刘某某重获清白而告终。

、办案心得 

2023年最人民检察院亦部署开展“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 通过沟通协调等手段依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本案企业家刘某某最终之所以能重获自由,重新为市场发展增添活力贡献动力,离不开辩护人的专业意见,以及办案单位中敢于担当、认真负责的承办人的支持。伍志锐律师认为,在刑事案件中要想取得好的结果,需要认识到辩护人与公、检、法并非对抗关系,而是从多方面多角度对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交换看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处理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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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伍志锐律师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诉讼罪一案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39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诉讼罪

结果:检察院撤回起诉

亮点: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

焦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

封面语:民营企业家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诉讼罪,经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伍志锐律师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刘某某无罪释放。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刘某某、粱某某为逃避债务,决定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转移广西某公司及粱某某的财产至刘某某名下或归刘某某控制。2014年8月至2020年12月,刘某某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广西某公司、粱某某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及抵押担保书》或欠条,虚构、虚增债权债务,由刘某某负责起诉至约定的管辖法院,申请诉讼保全,通过调解结案以支付令或民事调解书方式确认虚假的债权债务,再申请执行实现财产转移,期间还拼凑银行交易明细作为证据,致使法院多份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刘某某于2020年12月27日被某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

、办案过程

刘某某被逮捕后,其家属来到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委托伍志锐律师为刘某某进行辩护。

伍志锐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刘某某开展以下辩护工作:

1、及时多次与刘某某沟通案情

伍志锐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刘某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确定本案辩护方向。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伍志锐律师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寻找本案辩点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伍志锐律师为刘某某多次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递交取保申请、不起诉法律意见,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刘某某涉案情况保持沟通。

4、庭审过程中,本案的另一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控方举证的证据均无异议,但刘某某本人拒绝认罪,伍志锐律师坚决做无罪辩护,在庭审质证环节要求一证一质,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刘某某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特殊主体

2、刘某某申请支付令的行为是在其他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前,没有拒不执行的对象

3、刘某某不具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故意,刘某某与梁某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刘某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4、刘某某受让银行债权后申报债权和受某公司的委托申报债权,并不是申报捏造的债权,也没有虚报债权的故意,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5、本案的在案证据并不确实、充分,不足以证明刘某某构成犯罪

综上,刘某某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诉讼罪。

、办案结果

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开庭审理本案,期间因不可抗力于2022年2月9日、3月31日中止审理,此后法院分别于2022年2月28日、2022年7月22日恢复审理。此次庭审结束将近5个月,法院仍未作出判决,伍志锐律师于2022年11月15日再次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刘某某终于2022年11月25日被取保,重获自由。2022年12月2日,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法院延期审理,2023年2月28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同年3月2日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在法院同意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做出一个月后,检察院对刘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至此,本案以刘某某重获清白而告终。

、办案心得 

2023年最人民检察院亦部署开展“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 通过沟通协调等手段依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本案企业家刘某某最终之所以能重获自由,重新为市场发展增添活力贡献动力,离不开辩护人的专业意见,以及办案单位中敢于担当、认真负责的承办人的支持。伍志锐律师认为,在刑事案件中要想取得好的结果,需要认识到辩护人与公、检、法并非对抗关系,而是从多方面多角度对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交换看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处理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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