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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意见的抄送

发布时间:2012-08-10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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