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2-08-14
庭立方:根据,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在普通诉讼程序因、被告人死亡或者逃匿终止的情形下,为了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和震慑犯罪设置的一种特别程序。因此,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逃匿的情形消失,则这一特别程序也就应当终止。对此,现行法律仅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则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应当被终止,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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