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17
庭立方: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进行殴斗的行为。
[条文]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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