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雄飞 严选律师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
发布时间:2012-08-17
庭立方: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指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条文]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于;(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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