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基君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2-08-22
庭立方:根据第四十四条 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解释】本条是关于拘役的刑期如何计算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罪分子实际执行拘役开始计算。对于虽已作出拘役判决,但犯罪分子尚未交付公安机关执行的,还不能算判决执行之日,不能开始计算刑期。这里所说的“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是指判决前对、被告人逮捕、刑事拘留后进行关押的期间,应当羁押一日折抵拘役刑期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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