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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四十八条:死刑核准程序

发布时间:2012-08-22

  庭立方: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解释】本条是关于死刑核准程序的规定。

  关于死刑核准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重要作用。应当说明的是: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时,对原刑法第四十三条已有部分修改,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根据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复核权。由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上述规定目前尚未修改,因此,死刑核准权仍然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和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既可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判决后核准,也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然后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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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解释】本条是关于死刑核准程序的规定。

  关于死刑核准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重要作用。应当说明的是: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时,对原刑法第四十三条已有部分修改,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根据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复核权。由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上述规定目前尚未修改,因此,死刑核准权仍然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和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既可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判决后核准,也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然后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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