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娜 严选律师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2-08-23
庭立方:根据第五十五条 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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