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2-08-23
第五十八条 被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有关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同时,根据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还应遵守公安部有关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监督管理的规定,自觉服从居住地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机关委托的罪犯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的监管、教育。二是不得行使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是应剥夺的政治权利的内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当然不能行使。只有在执行期满,罪犯被恢复政治权利以后,才能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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