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2-08-27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罪之日起计算
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如运输毒品,在路途上用了三天,应以第三天将毒品运到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运输的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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