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科 严选律师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2-08-28
庭立方:根据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因此,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结合法律、职业等的要求来认真考察其没有预见的原因。对于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至关重要,这是罪与非罪的原则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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