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基君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2-08-29
庭立方答:,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元,是认定本罪罪与非罪的关键。(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4)主观方面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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