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29
庭立方答:与生产、销售假药等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关系,其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普通法条,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是特别法条。根据规定,这里的定罪问题不能简单地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而应分三种情况处理:(1)如果行为人实施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行为,并且符合相应的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的,原则上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处理,以相应的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定罪处罚。(2)如果行为人实施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相应的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但实际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符合普通法条的犯罪构成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3)如果行为人实施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行为,既符合相应的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普通法条的犯罪构成的,应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按其中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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