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定义、量刑

发布时间:2012-09-03

  庭立方: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构成本罪的主体必须是“航空人员”。所谓“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和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航空指挥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和航空电台通信员等。2.行为人必须是违反了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这里所说的“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了对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操作管理、空域管理、运输管理及安全飞行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如民用航空器不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大大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等。“重大飞行事故”,是指在航空器飞行过程中发生的航空器严重毁坏、破损造成人身伤亡的事件等。3.必须是造成了严重后果。这里所说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员重伤或者航空器严重损坏以及承运的货物毁坏等重大损失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定义、量刑

发布时间:2012-09-03

  庭立方: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构成本罪的主体必须是“航空人员”。所谓“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和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航空指挥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和航空电台通信员等。2.行为人必须是违反了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这里所说的“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了对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操作管理、空域管理、运输管理及安全飞行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如民用航空器不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大大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等。“重大飞行事故”,是指在航空器飞行过程中发生的航空器严重毁坏、破损造成人身伤亡的事件等。3.必须是造成了严重后果。这里所说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员重伤或者航空器严重损坏以及承运的货物毁坏等重大损失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