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雪峰 严选律师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时间:2012-09-12
行为人实施了偷税行为。实施这种行为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手段。第一,是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其中“伪造”,是指行为人设立虚假的帐簿、记帐凭证。俗称“造假帐”、“两本帐”;“变造”,是指行为人对帐簿、记帐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是指行为人将帐簿、记帐凭证故意隐藏起来;“擅自销毁”,是指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帐簿、记帐凭证销毁处理的行为。第二,是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多列支出”,是指在帐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人的数额。第三,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其中,“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行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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