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跃 严选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2-09-12
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己收税款的行为及处罚的规定。
本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不同的税种,由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他们所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税款,应依法上缴税务机关。如果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实际上是一种截留国家税款的行为。对这类行为,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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