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2-09-19
庭立方:根据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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