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沛文 严选律师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发布时间:2012-09-21
庭立方:根据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罪的犯罪及处刑规定。
本条规定的“非法生产、销售”,是指无权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制造、销售上述器材的行为,以及虽有生产、销售权但违反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下达的指标而超范围、超指标生产和违反规定进行销售的行为。这里规定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是指用于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根据本条规定,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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