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10-08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一)盗掘确定为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
(二)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化石是过去生物的遗骸或遗留下来的印迹,是指保存在各地质时期岩层中生物的遗骸和遗迹。“古脊椎动物化石”是指石化的古脊椎动物的遗骸或遗迹(主要指一万年以前埋藏地下的古爬行动物,哺乳动物和鱼类化石等)。“古人类化石”是指石化的古人类的遗骸或遗迹(主要指距今一万年前的直立人,早期、晚期智人的遗骸,如牙齿、头盖骨、骨骼等)。这些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对研究人类发展史和自然科学具有重要意义。文物保护法规定对其保护适用文物保护的规定。“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是指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三档刑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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