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永娟 严选律师
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2-10-10
第三百四十九条 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分页标题#e#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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