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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3-01-09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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