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1-10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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