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大鹏 严选律师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3-01-10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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