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1-2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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