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娜 严选律师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3-01-22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 执行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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