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1-30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 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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