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凌 严选律师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南充市
发布时间:2013-02-26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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