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卓妍 严选律师
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时间:2013-02-27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一百八十八条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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