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健 严选律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3-02-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修改)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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