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3-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增补)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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