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延庭 严选律师
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发布时间:2013-03-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庭立方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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