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 严选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3-03-18
庭立方:吸收犯是指存在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一般选较重罪行量刑。
转化犯与吸收犯的相同和不同之处是:
其一,均属实质的数罪;
其二,吸收犯中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重与轻、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转化犯的两个犯罪行为之间亦在外观上表现为一罪重、一罪轻的关系;
其三,两种形态均具有数行为指向同一具体犯罪对象或行为对象的特点。两者不同之处在于:第一,转化犯的本罪与转化罪之间,犯罪构成彼此独立且共有某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正是基于某些构成要件要素的兼容性,在本罪实施的同时或造成不法状态的延续过程中,行为人的特定不法行为才可能与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一起充实转化罪的犯罪构成,使得罪质发生转化。吸收犯的数犯罪行为的构成之间,没有构成要件要素的重合性和延展性问题。第二,转化犯中重罪形成不可能先于轻罪,总是轻罪转化为重罪,而吸收犯中重罪与轻罪之间孰前孰后不可一概而论,即使是重罪也可能发生在前。
区别:吸收犯为处断上的一罪,而转化犯为法定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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