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雪峰 严选律师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时间:2013-03-28
庭立方:
1、关于的规定:
被判处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羁押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不适用假释。
2、关于监外执行的规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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