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顺仙 严选律师
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3-04-01
庭立方::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了下列情况不能适用缓刑
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中情节严重的,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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