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4-08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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