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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3-04-08 08:05:22

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2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单独制发和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单独制发的1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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