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4-10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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