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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政策的把握

发布时间:2013-04-28

 

在全部死刑案中,据统计,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案件超过50件,是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的菜忏白60%左右。在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把握好、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控制死刑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原则,早在1999年制定的《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就有了相当明确的要求,即:“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也明确指出,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从审判实践看,毋庸讳言,有些地方、有些法官还没有真正领会、理解上述要求。简单地认为,对相同的罪行,似乎没有足够道理仅因案发原因不同就要考虑作区别对待;而且,越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伤害致死案件,被告、被害两方矛盾化解的可能性往往越小、矛盾调处的难度往往越大,为了保障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避免被害方出现过激举动,在处理时,无须区别,“该重判的仍然要重判”。
无疑,这种认识是存在偏颇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的上述要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的具体阐释。在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应当更加切实、更为严格地贯彻执行。首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不论罪行轻重程度如何,从性质上看,均属事出有因、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犯罪,这决定了实施此类犯罪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与发生在社会上、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同类犯罪的被告人相比,有明显区别。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考量,为保障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对此类案件的被告人理应区别对待。其次,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告、被害两方多存在邻里、同事、亲友或者婚恋等较为密切的关系,有的还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对这类案件,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一杀了之,往往会使当事双方结下更深的冤仇,甚至是世代冤仇:相反,如果在审案的同时高度关注、大力促进当事双方的矛盾化解,在尽最大努力做通被害方思想工作、善后工作,敦促被告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的基础上,酌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对于修复遭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使邻里、家庭、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的生活秩序重归融合而言,无疑是极为有益的。因此,从增进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为保障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对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也不能不区别对待。最后,应当说明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此类案件审理中的切实贯彻,关键在于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强化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责任意识,要勇于、善于耐心细致地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以及相关方面的说服与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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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部死刑案中,据统计,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案件超过50件,是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的菜忏白60%左右。在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把握好、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控制死刑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原则,早在1999年制定的《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就有了相当明确的要求,即:“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也明确指出,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从审判实践看,毋庸讳言,有些地方、有些法官还没有真正领会、理解上述要求。简单地认为,对相同的罪行,似乎没有足够道理仅因案发原因不同就要考虑作区别对待;而且,越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伤害致死案件,被告、被害两方矛盾化解的可能性往往越小、矛盾调处的难度往往越大,为了保障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避免被害方出现过激举动,在处理时,无须区别,“该重判的仍然要重判”。
无疑,这种认识是存在偏颇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的上述要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的具体阐释。在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应当更加切实、更为严格地贯彻执行。首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不论罪行轻重程度如何,从性质上看,均属事出有因、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犯罪,这决定了实施此类犯罪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与发生在社会上、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同类犯罪的被告人相比,有明显区别。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考量,为保障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对此类案件的被告人理应区别对待。其次,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告、被害两方多存在邻里、同事、亲友或者婚恋等较为密切的关系,有的还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对这类案件,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一杀了之,往往会使当事双方结下更深的冤仇,甚至是世代冤仇:相反,如果在审案的同时高度关注、大力促进当事双方的矛盾化解,在尽最大努力做通被害方思想工作、善后工作,敦促被告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的基础上,酌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对于修复遭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使邻里、家庭、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的生活秩序重归融合而言,无疑是极为有益的。因此,从增进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为保障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对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也不能不区别对待。最后,应当说明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此类案件审理中的切实贯彻,关键在于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强化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责任意识,要勇于、善于耐心细致地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以及相关方面的说服与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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