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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号犯“帮助立功”案件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3-05-03

 

立功 同号犯 帮助立功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对于同号犯无意中将自己的或他人的、尚未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透露给被告人,被告人据此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并经查证属实的,当然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立功。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对于同号犯,因某种原因(如看被告人“可怜”,或者希望被告人出狱后能照顾其亲属等),自己主动或者应被告人之请,将所知悉的、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他人犯罪事实,或者将其自己的、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他人犯罪事实,或者将其自己的、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透露给被告人,被告人据此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并经查证属实的,也应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因为《刑法》及司法解释对立功信息的来源并没有作任何限制性规定,此种情形下,被告人的行为仍然符合立功的法定成立条件。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5一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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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对于同号犯无意中将自己的或他人的、尚未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透露给被告人,被告人据此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并经查证属实的,当然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立功。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对于同号犯,因某种原因(如看被告人“可怜”,或者希望被告人出狱后能照顾其亲属等),自己主动或者应被告人之请,将所知悉的、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他人犯罪事实,或者将其自己的、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他人犯罪事实,或者将其自己的、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透露给被告人,被告人据此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并经查证属实的,也应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因为《刑法》及司法解释对立功信息的来源并没有作任何限制性规定,此种情形下,被告人的行为仍然符合立功的法定成立条件。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5一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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