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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立功认定

发布时间:2013-05-03

 

立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分析,关键是看行为人所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是否来源于其原职务便利:
1.如果行为人所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系来源于其原职务便利,或者系其原职责范围内应当查禁处理的事项,则其行为不但不能构成立功,反而有可能构成拘私枉法罪、拘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罪。
2.如果行为人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并非来源于其原职权便利,不属于原职责范围内所应查禁处理的事项,同时已经查证属实的,则仍应认定行为人有立功表现。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7一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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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分析,关键是看行为人所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是否来源于其原职务便利:
1.如果行为人所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系来源于其原职务便利,或者系其原职责范围内应当查禁处理的事项,则其行为不但不能构成立功,反而有可能构成拘私枉法罪、拘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罪。
2.如果行为人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并非来源于其原职权便利,不属于原职责范围内所应查禁处理的事项,同时已经查证属实的,则仍应认定行为人有立功表现。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7一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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