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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

发布时间:2013-05-06

 

减刑 假释 审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一是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得突破。如个别地方对死缓减刑案件采取独任制审理方式就突破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减刑案件采取合议制的规定。
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应当朝公开的方向努力,要增强办案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监督,确保案件质量。
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目前,人民法院各项审判任务十分繁重,减刑、假释案件的数量很大,改革措施要切合实际,充分考虑到法院工作的可行性
我们提倡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尽量采取公示和听证办法,增强办案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关于公示的具体内容、方式,公示后案件的处理,实行听证的范围、参与人员、场所、服刑人员在听证中的权利、听证的具体步骤、听证后案件的处理等问题,各地可以继续探索和进行试点。我们也在就公示、听证中的具体程序问题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同时,为了加强对减刑、假释材料的审查,切实掌握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真实情况,除了公示、听证以外,可以继续探索其他的审查方式,摸索和积累经验。

——姜兴长:《 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5年n月2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5年第5集(总第46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9一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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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得突破。如个别地方对死缓减刑案件采取独任制审理方式就突破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减刑案件采取合议制的规定。
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应当朝公开的方向努力,要增强办案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监督,确保案件质量。
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目前,人民法院各项审判任务十分繁重,减刑、假释案件的数量很大,改革措施要切合实际,充分考虑到法院工作的可行性
我们提倡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尽量采取公示和听证办法,增强办案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关于公示的具体内容、方式,公示后案件的处理,实行听证的范围、参与人员、场所、服刑人员在听证中的权利、听证的具体步骤、听证后案件的处理等问题,各地可以继续探索和进行试点。我们也在就公示、听证中的具体程序问题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同时,为了加强对减刑、假释材料的审查,切实掌握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真实情况,除了公示、听证以外,可以继续探索其他的审查方式,摸索和积累经验。

——姜兴长:《 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5年n月2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5年第5集(总第46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9一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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