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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在认定放火罪中的作用,及其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3-05-06

 

放火罪 危害公共安全 量刑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刑法》 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对放火罪作了规定。《刑法》 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 第115条第1款又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 .“危害公共安全”在认定放火罪中有何作用
根据前述《 刑法》 条文的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客观方面认定本罪时,应当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 l)行为人须有放火的行为。所谓“放火”,是指使用各种引火物,直接点燃侵害对象,引起火灾的行为。(2)放火行为须危害了公共安全。所谓“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放火行为已经造成或者可能引起重大公私财物被焚烧的后果,或者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形。既包括已经造成引起重大公私财物被焚烧的后果,或者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形,又包括可能引起重大公私财物被焚烧的后果,或者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形。
同时具备前述两个条件的,才能认定为放火罪。应当明确,“危害公共安全”这一要件是放火罪一个重要的定罪情节。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的行为,但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只有危害了公共安全的,才能认定为本罪。
2 .“危害公共安全”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当如何区别?
行为人如果齐备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实施放火的行为,且危害了公共安全,即已经造成或者可能引起重大公私财物被焚烧或者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无论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即构成放火罪。至于是否实际造成了严重后果,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适用不同的法条和刑罚。因此,应当根据放火行为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确定适用不同的《刑法》条文及刑罚。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即没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重伤、死亡或者不特定范围内的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适用《刑法》第114条处罚;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适用第115条第1款处罚。因此,与“危害公共安全”不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两种情形均是放火罪的量刑情节,而非定罪情节。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7一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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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 危害公共安全 量刑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刑法》 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对放火罪作了规定。《刑法》 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 第115条第1款又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 .“危害公共安全”在认定放火罪中有何作用
根据前述《 刑法》 条文的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客观方面认定本罪时,应当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 l)行为人须有放火的行为。所谓“放火”,是指使用各种引火物,直接点燃侵害对象,引起火灾的行为。(2)放火行为须危害了公共安全。所谓“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放火行为已经造成或者可能引起重大公私财物被焚烧的后果,或者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形。既包括已经造成引起重大公私财物被焚烧的后果,或者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形,又包括可能引起重大公私财物被焚烧的后果,或者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形。
同时具备前述两个条件的,才能认定为放火罪。应当明确,“危害公共安全”这一要件是放火罪一个重要的定罪情节。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的行为,但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只有危害了公共安全的,才能认定为本罪。
2 .“危害公共安全”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当如何区别?
行为人如果齐备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实施放火的行为,且危害了公共安全,即已经造成或者可能引起重大公私财物被焚烧或者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无论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即构成放火罪。至于是否实际造成了严重后果,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适用不同的法条和刑罚。因此,应当根据放火行为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确定适用不同的《刑法》条文及刑罚。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即没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重伤、死亡或者不特定范围内的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适用《刑法》第114条处罚;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适用第115条第1款处罚。因此,与“危害公共安全”不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两种情形均是放火罪的量刑情节,而非定罪情节。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7一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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