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的定罪

发布时间:2013-05-06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盗窃罪牵连犯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根据《刑法》 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 刑法》 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0号,2002年4月10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年第3期。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我们认为,打孔盗油行为,包括打孔和盗油两个行为,同时触犯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盗窃罪两个罪名,因而构成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罪。按照牵连犯罪的处罚原则,应当根据打孔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及所盗油品的价值大小,比较《刑法》相应条文规定的具体法定刑幅度,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于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等,如果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的,应当具体分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与所盗油品的价值大小,根据2002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选择确定具体法定刑幅度,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94一95页。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的定罪

发布时间:2013-05-06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盗窃罪牵连犯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根据《刑法》 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 刑法》 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0号,2002年4月10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年第3期。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我们认为,打孔盗油行为,包括打孔和盗油两个行为,同时触犯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盗窃罪两个罪名,因而构成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罪。按照牵连犯罪的处罚原则,应当根据打孔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及所盗油品的价值大小,比较《刑法》相应条文规定的具体法定刑幅度,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于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等,如果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的,应当具体分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与所盗油品的价值大小,根据2002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选择确定具体法定刑幅度,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94一95页。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