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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同一人时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3-05-07

 

单位走私犯罪 诉讼代表人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犯罪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能否由该人“一身兼二任”?此问题本来已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刑诉法解释)) )第208条第2款中解决,其答案很明确:不得“一身兼二任”,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该解释的理由主要是:犯罪单位和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并立的刑事责任承受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存在着利益冲突。该解释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实践中确定诉讼代表人比较困难,《刑诉法解释》的内涵又没有得到司法界的充分理解,致使许多单位走私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因而“搁浅”。故此,《 走私案件意见》 予以了重申:单位走私犯罪案件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意见同时重申:“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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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能否由该人“一身兼二任”?此问题本来已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刑诉法解释)) )第208条第2款中解决,其答案很明确:不得“一身兼二任”,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该解释的理由主要是:犯罪单位和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并立的刑事责任承受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存在着利益冲突。该解释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实践中确定诉讼代表人比较困难,《刑诉法解释》的内涵又没有得到司法界的充分理解,致使许多单位走私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因而“搁浅”。故此,《 走私案件意见》 予以了重申:单位走私犯罪案件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意见同时重申:“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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