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王红梅、王宏斌、陈一平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裁判摘要:基于走私入境的犯罪目的,而向海关人员行贿的行为,与该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构成牵连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首先,之所以向海关人员行贿是为了将货物走私进口成功这一目的。因此,实施的走私普通货物行为与向海关人员行贿的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在主观上符合牵连犯罪构成所必要的主观条件,即数行为之间是为了同一个犯罪目的。其次,向海关有关人员行贿的行为与将货物走私入境的行为之间,在客观上亦存在着不可分割的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前者即行贿行为构成了后者即走私普通货物行为的组成部分,从而与后者构成了方法上的牵连犯罪。总之,向海关人员行贿的行为,与将货物走私入境的行为,属于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了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罪名即单位行贿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罪,并且都是出于将货物走私进口成功这一犯罪目的,而且在客观上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因此,应以牵连犯罪论处,择一重罪即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而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5年第2集(总第43期,案例第336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一20页。执笔:罗筱玲;审编:王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