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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侵占物进行抵押贷款并且逾期不还贷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09 06:13:15

贷款诈骗罪 非法侵占物 抵押贷款
潘勇、王伟职务侵占、虚报注册资本、贷款诈骗案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裁判摘要:以非法侵占物进行抵押贷款、逾期不还贷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首先,抵押物虽系非法侵占所得,但这对于提供贷款的银行的担保物权的实现并不构成妨碍,银行完全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抵押车辆等形式实现其债权。作为抵押权人的贷款银行,对于抵押行为不存在任何过失,属于善意第三人。同时,因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一种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故银行可依据该抵押权对抗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当行为人在贷款期限内不能偿还借款,贷款银行即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优先受偿。
其次,行为人将其非法占有物作贷款抵押的行为,应认定是一种对赃物的处置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的延伸。我们认为,不管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不予归还的目的,因其贷款抵押行为的非法性直接源于职务侵占行为的非法性,也不宜对该种违法性进行二次评价。如果行为人非法骗取银行贷款而侵占他物作贷款抵押,则其侵占行为与骗取银行贷款行为之间,也构成牵连关系,只能以一重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2年第4辑(总第27辑,案例第192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一41页。执笔:刘娅琳、杜凉虹;审编:白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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