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诉张奇金融凭证诈骗案(判决时间:2。。O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裁判摘要:被告人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信汇凭证,骗取储户存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告人在中起主要作用,系,鉴于被告人所得赃款数额不大,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可不立即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奇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信汇凭证,骗取储户存款,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在共同犯罪中,张奇参与预谋、比对假印章、伪造银行信汇凭证,并指使他人划款,参与分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鉴于张奇系帮助他人实施金融凭证诈骗,骗得的赃款绝大多数为他人或其他单位占有,张奇所得赃款数额不大,且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小于张洪发等人,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