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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领信用卡并实施诈骗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09 06:28:05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骗领信用卡,是指行为人在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时,采取虚构申领人姓名、资信、担保等资料,骗取银行信任,取得信用卡后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在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五)》之前,理论界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定诈骗罪。其理由是,这种行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特征,首先,它不能被解释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因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必须是他人合法申领的信用卡。同时,它也不能解释为“恶意透支”,因为恶意透支的主体是合法持卡人;另一种观点认为,骗领信用卡后进行大量透支的,也是恶意透支的一种形式,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因为采取假证明、假身份证等方法办理信用卡,然后进行大量透支的,其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是进行恶意透支。
为了有效打击骗领信用卡诈骗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新情况,《 刑法修正
(五)》 第2条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增加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之一,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分歧。那么,对于《刑法修正案(五)))生效前实施生效后审理的骗领信用卡诈骗行为,应该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对于符合《 刑法》 第196条规定中的“恶意透支”条件的骗领信用卡诈骗行为,可直接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理,否则,依照《刑法修正案(五)》 之前的《刑法》 规定,此种行为可构成普通诈骗罪,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仅实施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而未实施诈骗的行为,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按照《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3)项之规定,而是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97一1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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