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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信用卡后冒用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09 06:29:16

信用卡诈骗罪 冒用他人信用卡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对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冒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有学者指出,可以区分三种情况分别认定:( 1)拾得他人的信用卡,继而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或者模仿他签名提取欠款或大肆消费的,应当依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2)在特定场所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及其密码,无须履行其他证明手续即行取款或消费的,应当依法认定为侵占罪;( 3)拾得他人遗失于非特定场所的信用卡及其密码而提取钱款或消费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应作为民事违法行为处理。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应当属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所谓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其条件是:使用人系非持卡人;使用人使用信用卡未经合法持卡人同意或授权;使用信用卡是以他人名义进行的。除非其前提行为符合盗窃、诈骗、抢劫等其他犯罪特征,至于他人信用卡是如何到使用人手上的,行为人在使用过程中是否伪造了他人身份证或印章等,不影响“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成立。因此,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可以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拾得信用卡并冒名使用,就具备了主观恶性和刑事违法性,不再是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构成犯罪了。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他人财物,前提是他人有索要行为,这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特征不符,所以不能以侵占罪处理。
一一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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